宏福苑火災獨立委員會報告就各部門職權範圍提出多項長遠及系統性政策改革建議。
委員會認為,證據顯示火災發生前,檢查人員依賴承建商提交的證明書,實地測試方式存在嚴重不足之處,建議擴大測試制度,包括突擊巡查,透過由政府指定並獲認可的實驗所,獨立核實所有實驗所證明書;規定所有臨時垂直包圍物料,均須採用與安全網相同的嚴格測試及認證標準;並禁止採用實地點燃測試作為符合防火效能標準的證據。
消防系統方面,報告建議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雖可就關閉通知書申請延長有關批准,但須嚴格限制任何主要消防裝置的累計關閉期在60日內,申請亦須說明原因,並經由消防處審查;又建議立法制訂新罪行,對提交關閉通知書或簽署相關證書,但沒有親自執行或直接監督有關工程的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作出懲處。
專業人士規管方面,報告建議立法禁止註冊檢驗人員將重要階段的監督工作交由資歷較淺的代表代為執行,並訂用註冊檢驗人員必須親自履行地盤監督的法定職責;又建議考慮要求註冊檢驗人員定期向屋宇署或獨立審查組提交監督紀錄。
在修訂《建築物條例》方面,委員會建議在條例下引入一項直接刑事罪行,就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或承建商使用,或批准使用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標準的臨時保護物料予以懲處。
委員會又建議獨立審查組及屋宇署應停止一切有關物料安全審查及投訴調查的事先預約或聯絡通知、為屋宇署和獨立審查組制定實地巡查的最少次數,對於所有涉及外牆棚架的樓宇維修工程,屋宇署應制定清晰內部指引,要求「相當大部分並具實質意義比例」的工程,需要接受強制實地巡查。
編輯:譚佩貞
